一、投资创业人员落户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第三条第二、三项之规定:
(一)外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在城区注册个体、私营企业的创业人员,依法经营企业1年以上,当年纳税1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20万元,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合法固定住所地申请落户。(新区条件减半)
(二)外来投资企业骨干落户:在城区注册的外来企业,当年纳税200万元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300万元,可为5名以内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业务骨干在合法固定住所地或工作地办理落户。(新区条件减半)
二、投资创业人员落户需准备的材料
(一)外来投资创业人员落户申请需准备的材料
1、投资创业人员落户申请。
2、公司所有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其它非青岛户籍股东出具放弃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带原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带原件)。
5、完税凭证复印件(带原件)。均用A4纸一面二张)。
6、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须证明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否则出具结婚证和出生证);
7、配偶接收单位证明、如需携带未婚成年子女,需有原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8、本人及所有成年随迁人员工作状况证明(就失业登记证、本市工作证明、农村居民身份证明、学生在校证明、退休证明)
9、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带原件)
10、户口薄、结婚证、出生证明复印件(带原件)。
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
(二)外来投资企业骨干落户申请需准备的材料
1、申请单位落户申请;
2.投资人(法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完税(国税、地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6、迁入人员的户籍证明原件、复印件
7、需单位提供的聘书(任命书)、三年以上劳动合同、招用人员备案登记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8、拟落户地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或集体户证明;
以上复印件请用A4纸
经办单位:青岛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
经办处室:区域合作处(联系电话:85912833、85912895)
受理地点: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一楼经合办窗口
(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
联 系 人:宋开林
联系电话:85916305(前台)、13370898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