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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

时间:2012/8/7 11:42:29   来源:    浏览: 3179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青岛市辖区内安徽人投资企业相互之间和与驻在地企业之间,以及青岛与安徽两地之间的经济合作与交流,打造相互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平台,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青岛市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为本商会的中文名全称。

第三条  本商会的会标为:体现青岛的大海和安徽的黄山为主要特色,突出山海相连、青岛和安徽共荣的主题。会标设计图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本商会全体会员通过、确认,并予以注册。

第四条  本商会是由在青岛市辖区内经青岛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的安徽省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自愿组成,并经青岛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前款所指的企业,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商会,经批准后,即为本商会的会员。

本商会会员的各自生产经营或社会行为以及自然人行为,不适用本章程。

本商会会员如以单位会员名义加入境外或国际非营利性组织,须经本商会同意,并依照国家有关外事工作的规定办理,且报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本商会以下列原则为宗旨:

(一)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四)加强会员交流,促进会员自律,规范会员行为,坚持为会员企业发展和促进青岛和安徽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五)坚持商会与各会员之间,各会员相互之间,以及本商会与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青岛市民政局是本商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是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商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法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商会的活动区域为青岛市。

第八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由本商会选举产生的本商会会长担任;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38号花好月圆小区3号楼一单元1003室;邮政编码:266034;联系电话:0532—68892069;传真:0532—68892080。     

本商会的办公地址和通联方式发生变更,可用书面和电子通讯等形式通报给各会员,并书面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备案,不再因地址和通联方式变更而修改本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商会主要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提供政策性学习服务。适时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为会员合法诉求提供服务。积极向青岛、安徽两地有关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诉求,协调解决会员提出的有关难点、热点问题。

(三)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利用会刊、网站和会议等载体,适时传递党和国家有关产业、税收、投资、金融、市场调控等方面的政策以及法律信息;传递国家和青岛、安徽两地重大经济活动信息;传递交流会员单位可公开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创新经验;传递外地或境外有关生产、经营的新做法和成功案例;宣传青岛、安徽两地的投资环境等。

(四)为会员的经济合作提供服务。发挥本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会员企业相互之间,会员企业与驻在地企业之间,会员与青岛、安徽两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强交流与合作,促进共同发展;协调有关会员,采用资本捆绑模式,共同承接有关投资、开发项目;争取青岛、安徽有关政府的政策和其他资源支持,为会员企业扩大业务,拓展市场和提升发展水平提供服务;组织并加强与境内外有关企业、财团、商社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兼并、重组、参股、嫁接等形式,扩大合作和联合,促进会员企业的发展壮大。

(五)为打造品牌会员企业提供服务。加大对会员企业的宣传推介工作,组织参加有关经济考察、招商、展销等商务活动,提升、打造品牌会员企业及其品牌产品,并选择培育成熟的会员企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

(六)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服务。协调关系,疏通渠道,解决会员经济活动中的有关矛盾;协助会员化解处置有关不良资产,降低消除经营风险;开展维权活动,加强与有关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的联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为会员提供策划、咨询、培训服务。

(八)为推进会员诚信建设提供服务。制定行为规范,实行会员自律,促进诚信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九)青岛、安徽两地有关党委、市政府或部门授权、委托的,以及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本商会开展业务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以排他性或其他方式妨碍公平竞争;不以虚假行为或其他不当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采取不当行为限制会员依法开展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行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强行向会员收取或摊派费用。

(五)未经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授权或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委托,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六)不施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二条  本商会实行会员制。会员由本章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指的企业组成。

第十三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成为本商会会员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认可、遵守本章程;

(四)符合本章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五)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在50万元以上,且连续经营状况良好;

(六)社会信誉较高,会员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加入本商会的程序: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和会员标牌,并通报其他会员知晓,记入本商会会员名册,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本商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其他相关会议的出席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本商会组织的经济或其他活动的参与权;

(四)获得本商会提供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按本章程规定程序可自愿退出本商会;

(七)对本商会的决定、决议和经费收支情况有知情权,产生异议的,有对会长办公会或理事会的质询权,并可申请答复;对质询或答复不满意的,有权向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或有处置权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投诉、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获取本商会的有关信息,查询、查阅本商会章程和会员、理事、会长名册,以及会议记录、决议、财务审计报表、报告等;

(九)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本商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三)执行本商会的决定、决议,完成本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会议和经济及社会公益活动等;

(五)积极向本商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按本商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七)应当履行和本章程规定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本商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和缴纳办法,由本商会制定的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另行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会员退出本商会,应书面提出,并须及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标牌;不及时交回的,由本商会收回或宣告作废。

会员超过1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本商会,经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有关纪律规定或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本商会及其他会员权益和形象,或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公德的,由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其他惩戒;需要除名的,报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批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商会建立会员名册,用作会员资格证明;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须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下列机构:

(一)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 会长办公会;

(四)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商会依法开展业务的范围和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本章程;

(三)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的选举办法;

(四)制定或修改本商会的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五)选举或变更本商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以及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六)审议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处罚的提议;

(八)修正或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不当决定;

(九)决定本商会变更、解散、清算、终止事项;

(十)其他应当决定的重大事项。

本商会可根据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待会员数量发展到100个以上后视情设立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本商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变更,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的选举或变更,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筹备、召集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提出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提出采用聘任制聘任的秘书长名单;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对会员作出重大奖励、处罚或提出奖励、处罚提议;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依法办理申请、审批事项;

(七)决定本商会各公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员的聘任或聘用以及报酬事项,领导本商会各公设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或批准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提出本商会变更、解散、清算、终止等事项的实施方案;

(十)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理事会成员发展到50人以上的,可根据社团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视情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常务理事选举或变更,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在本商会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权行使职权;在常务理事会未设立前,除履行常务理事会职权外还应承担下列任务:

(一)研究提出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决议的具体实施意见;

(二)研究提出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的日程和实施方案;

(三)安排本商会有关考察、调研、联谊、学术交流、培训等活动;

(四)研究提出本商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草案;

(五)研究提出本商会年度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意见;

(六)决定本商会内部机关的设立和副秘书长及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人选;

(七)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本商会会员提出的应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择有社会影响力、企业实力强、对本商会发展支持力度大的会员经民主选举产生。

本商会秘书长可以采用聘任制,从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力,组织协调能力强,并与各会员企业无利益关系的社会人士中聘任,可连聘连任。

聘任的秘书长可出席本商会的各类会议,行使与其职务相应的职权。

选任或聘任的秘书长,不得与本商会会长产生于同一个会员单位。

第二十八条  担任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监事会成员的,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热爱青岛、热爱安徽、热心本商会的建设与发展,善于团结,有奉献精神;

(三)当选后任职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本商会的会议或组织的活动;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常务理事同意,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参加重要活动;

(四)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主持本商会的日常工作,在本商会会长不能在岗履行使职责时,可视情代理本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会长职责。

本商会会长在任职期间,因故或因辞职不能行使岗位职责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应在获悉其不能行使岗位职责之日起2个月内推举相应人员作为继任会长候选人,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并填报相关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备案。属于辞职的,该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向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新补选的会长未产生前,由执行会长按前款规定行使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配合会长和执行会长工作,并根据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的分管工作行使职责。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商会机关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商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商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和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方案;

(四)提名本商会机关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任、聘用人选;

(五)审核、签发本商会的日常文件,或经授权签发本商会的其他文件;

(六)根据会长、执行会长意见和财务制度规定,提出本商会办公经费、人员经费、事业经费和日常经费的预算和支出方案;

(七)处理本商会的会务、对外联络、接待、考察、调研等日常事务和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的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领导。

本商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其他理事、常务理事,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长或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监事会成员参加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依照本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监督各层级会议的程序、内容、决定或决议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本商会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以及本商会各层级负责人和所有会员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年度监事报告;

(二)对有选举、表决内容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审查其选举人、被选举人资格的有效性;监督所表决的内容和程序的合法性;检查会议的召开是否符合本章程,如有不当,有权向会长、执行会长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修正意见;

(三)检查本商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财会资料完整和规范情况,有权向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直至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反映情况,提出变更、修正意见,并有权向本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财政等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直接反映情况;

(四)发现本商会会长等各层级负责人或会员有损本商会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其及时停止、纠正其损害行为,必要时可提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以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至青岛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监事和秘书长以上各层级负责人发生变更,均须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根据自身建设与发展的需要,设置名誉职务和顾问及顾问单位职位,聘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声誉的社会知名人士或领导担任本商会的名誉会长;聘请有关政府综合部门、经济职能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单位担任本商会的顾问或顾问单位,为本商会提供智力支持和咨询服务。

本商会聘请的名誉会长、顾问或顾问单位不属于本商会的会员,不具有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或表决权,不缴纳会费。

第五章  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的会议主要有: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会议和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召开,或有五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提议召开的,可以临时召开。

本商会每3年召开1次换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不得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举行。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应亲自到会,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会的,应向本商会执行会长或秘书长请假,经同意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会议表决权。

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履行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职权。

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决议事项,须经到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会费收取标准或决定选举、罢免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和弃权票,也可以另行提出表决的方案和人选。

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或其授权人或理事会指定人员主持。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以及会长、执行会长、或3名以上常务副会长、5名以上副会长提议召开的,可以临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采用电子通讯等形式召开。

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出席方能举行,其审议、通过事项,须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能生效。理事或常务理事应亲自出席会议,特殊情况无法出席的,应向本商会执行会长或秘书长请假,经同意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代为行使会议表决权。

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分别履行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权。

本商会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其授权人或会长办公会指定人员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召开会长办公会会议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会长办公会会议履行本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职权和任务。

本商会召开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或其授权人或会长办公会指定人员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1次,因监事活动需要,监事长可临时召集会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定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和应当予以公开的决定,应向本商会全体会员通告。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召开各类会议,须安排专人记录;特别重要会议,应安排影像同期同声记录,以便归档备查;涉及到会费标准、选举或罢免、重大奖励或处罚内容的,须由监事会签署意见;会议作出决定、决议或纪要的,应以本商会的名义行文印发给各会员,并抄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是指以本商会名义收取或获得的各类经费和物品、物资。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资产主要来源:

(一)本商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助;

(四)本商会会员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资助;

(五)本商会从事策划、咨询、培训等服务性收入;

(六)本商会参与组建有关经济实体创收后应分享的收入;

(七)存款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本商会发生前款第(二)项行为的,须依法进行,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为人摊派或变相摊派。行为人和本商会会员或本商会监事,均有权查询该捐赠行为的状况和后续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建议,本商会必须予以如实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制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会费收取的标准、使用的范围和管理制度。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获得半数以上的会员通过方可生效。

本商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生效后30日以内,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商会章程等规定的业务范围的开支和事业的发展,不得用于会员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也可以委托社会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处理会计业务。本商会自行配备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可由本商会其他工作人员兼任。本商会按国家财会制度规定,实施会计核算,接受监督。本商会自行配备的会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接受审计,与接管人员办理清账交接手续,并制作文档备案。

第五十条  本商会购置或以合法渠道、形式获得的办公、交通等工具、物品、设备、设施等,属本商会公用资产。本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资产,并接受本商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财政部门监督。

本商会资产来源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六条第(二)、(三)项的,须接受相应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需要向社会公布的,应予及时公布。

本商会经费收支和资产使用情况每年须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专门报告。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更换法定代表人,须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该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审计情况应形成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未参与本商会资产处置的,可对实际处置管理资产的负责人按前款规定作离任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的公用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聘任、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比照相关行业的标准执行,也可以由本商会会长办公会参照青岛市事业单位的有关标准执行。

本商会须与聘任或聘用人员订立聘任或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聘任或聘用人员,须按国家规定办理。

会员单位派驻本商会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的标准。

第七章  分设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或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分设机构的设立需要办理登记的,依法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对分设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由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制定。

分设机构负责人的产生和工作人员聘任、聘用,依照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及其程序

第五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本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修改草案,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十七条  经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修改的章程,须在30日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九章  规范化建设与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本商会实行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根据本商会的建设与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以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为依据的本商会选举办法、会议议事规则、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财务管理规定、纪律规定、内部纠纷调解办法、合法权益维护办法、行文用印规定、档案管理规定、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实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促进本商会的科学、民主建设与和谐发展,形成自我规范、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和自我优化发展的机制。

第五十九条  本商会除接受法律、法规和本章程以及本商会各项制度的约束与监督外,同时实行重大活动备案制度,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本商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秘书长以上各层级负责人,以及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大型展览展销活动,在本商会内外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组团出境参与境外交流、交往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捐赠活动,发生对本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一般应提前30日向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报告该项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和时间、地点、经费等事项,以作备案。

第十章  终止程序与终止后的财产处置

第六十条  本商会因成立目的丧失或业务范围穷尽需要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会员提出终止的,由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六十一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和财产,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商会自财产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以内,须向本商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及清算报告书,办理终止注销登记。

本商会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登记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中“以上”或“以内”等用语,均含本数。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有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本商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