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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徽商会选举办法

时间:2012/8/7 11:44:00   来源:    浏览: 424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安徽商会的选举活动,根据《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选举,是指青岛市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和监事民主产生的程序。

第三条  本商会会员中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表,拟任本办法第二条所指职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商会选举,坚持平等参与、公开竞争、民主选举、公正透明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本商会会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具有爱心、善心,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本商会举办的公益活动,无犯罪记录;

(三)遵守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其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热心于本商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开展;

(四)在青岛市辖区内有其投资注册或领办、兴办的企业,且具有较强实力,并担任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能为本商会的发展提供除缴纳会长年度会费以外的资金或其他物质支持;

(五)具有较好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有组织、主持本商会开展重要活动的能力;

(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本商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执行会长职务的,该执行会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

(二)具有担任过一定层次领导工作的经历,有较好的社会影响力,有较丰富的人脉资源,熟悉青岛市情、社情、政情等;

(三)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较强,具有宏观决策方面的知识和水平;

(四)有相对集中的时间、精力,能主持本商会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担任本商会常务副会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

(二)在青岛市辖区内有独立或合作投资注册或领办、兴办的企业,并担任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实力较强,除能及时足额缴纳会费外,还能从资金和物质等方面支持本商会开展工作;

(三)每年度能够确保不少于两次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有关会议或其他活动;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担任本商会副会长的任职条件,比照常务副会长的任职条件执行。

第九条  担任本商会理事或常务理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

(二)承认并遵守本商会章程和其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每年不少于1次参加本商会组织的会议或其他活动;

(四)长期在青岛市辖区内从事经济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的工作单位、地点和联络方式;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担任本商会秘书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

(二)有在较高层机关(含党、政、军、社团等机关)工作的经历,熟悉机关的工作职责、运作程序和工作规范,组织、协调、办事和文字工作水平较强;

(三)热心、热爱本商会工作,能够驻会主持本商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商会的副秘书长采用聘用制,由秘书长提名,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并通告全体会员。

第十二条  本商会监事的任职条件,依照本商会章程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执行。

 

第三章  选举与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每3年举行1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的,须经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四条  本商会召开有选举内容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进行,但下列情况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届中或临时变更、补充选举,可以不召开选举大会,而采用网络或电子通讯等快捷的形式通知有表决权的会员表决,但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加表决的会员数和须通过的票数;

(二)由本商会采用聘任制聘任的执行会长、秘书长,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通过;

(三)当选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退出本商会或因违反本商会章程和纪律等规定需要除名、劝退的,由本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意见,直接采用网络或电子通讯等形式通知各会员予以表决,不再专门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本商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原则上按本商会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比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的选举或变更、补充,须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本商会常务理事的选举、变更或补充,须经出席理事会会议半数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本商会常务理事会未设立之前,由会长办公会代行职权。

第十七条  本商会召开有选举内容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会议,须由应出席会议的本人亲自出席;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出席的,须提前向本商会执行会长或秘书长请假,经同意的,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员代为出席并参加表决。

第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产生。

本商会设立的执行会长和聘任的秘书长,也可以从理事成员以外的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士中聘任,可连聘连任,但须符合任职条件,并经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九条  本商会选举产生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按本商会章程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商会召开换届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会长或其授权人或理事会指定人员主持;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或其授权人或相应的指定人员召集并主持。

本商会召开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由本商会筹备委员会推举人员负责召集、主持。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召开各类选举会议,须民主推荐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对选举表决得票情况,须当场计票、核准并予宣布。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须将各类会议的选举结果,通告给全体会员,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10名以上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15名以上理事或常务理事,2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罢免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可启动罢免程序,罢免程序对照相应职务的选举产生程序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聘任的名誉会长和顾问与顾问单位,由本商会机关提出名单,经本人或其单位和本商会会长办公室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并通告给全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出现的“以上”等用语,均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或本商会章程规定有不一致的,从法律、法规或本商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本商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经本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