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徽商会监事规则
(2012年1月31日至2月18日通过网站经全体会员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安徽商会的监事活动,保障监事行为的合法有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青岛市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监事从本商会的会员中依照《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规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组成本商会的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2名。
本商会秘书长以上各层级的领导和理事或常务理事,不得担任或兼任监事。
第三条 本商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
监事参加本商会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第四条 本商会监事应当亲自参加本商会的监事活动;因故不能亲自参加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为参加。被委托人应当在监事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权利。监事不亲自参加、又未委托他人参加监事活动的,视为放弃在该次活动中的监事权;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参加监事活动的,可视为该监事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及时予以撤换。
第五条 本商会监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的,依照本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变更。
第六条 监事长全面负责监事会的工作,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开展监事活动,并代表监事会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监事工作报告。监事长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临时授权其他1名监事代行其职务。
第七条 监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本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和各层级领导有无违反本商会章程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决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对本商会的各类选举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本商会各层级领导和全体会员有无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而损害本商会利益、信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四)对本商会的财务工作有无违反本商会章程和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及财务工作规定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本商会监事在行使监事职权中,发现有前款所指不当行为的,可以适时提出整改、修正的监事意见;必要时,可依据本商会章程规定,要求召开有关会议,作出整改、修正的决定,也可以向青岛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反映情况。
第九条 本商会监事开展监事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本商会章程规定,不能损害本商会的利益和形象。
监事在开展重大监事活动时,可以聘请有良好资质的会计、审计、律师等社会机构的专业人员参加,发生的费用,由本商会承担。
第十条 本商会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经监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该会议通知至少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会议方式,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其他便捷有效方式。监事会的议事过程须形成记录,并由所有参与议事的监事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记录应作为本商会的档案,进行整理、分类、存档和专门保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三条 本规则有与本商会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从本商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本商会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本商会全体会员审议通过后,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