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安徽商会
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
(2011年12月22日经商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市安徽商会会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费,是指自愿加入青岛市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经批准成为本商会正式会员,依照《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本办法规定,每位会员每年度须缴纳的用于本商会活动和建设发展的经费。
第三条 本商会会员应当依照本商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自觉履行会费缴纳义务,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商会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会长每年度不少于100000元;
(二)常务副会长每年度不少于15000元;
(三)副会长每年度不少于12000元;
(四)常务理事每年度不少于5000元;
(五)理事每年度不少于3000元;
(六)会员每年度不少于2000元。
第五条 本商会会员缴纳会费,第一年6月30日前成为正式会员的,按1个年度计缴;7月1日后经批准成为正式会员的,减半计缴;从第二年1月1日起60天以内,均应足额缴纳1个年度的会费;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缴纳的,经该会员申请,报会长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批准,可延长30天。超过半年不予缴纳的,由本商会予以通报;超过1个年度不予缴纳的,视为退出本商会,并按本商会章程规定,予以除名。
本商会成立初期间加入本商会成为正式会员的,均从2012年1月1日起计缴全年会费;提前预缴的,按各职位应缴标准予以抵扣。
第六条 本商会会费使用,坚持勤俭和节约开支的原则,按下列规定的范围使用:
(一)人员经费的开支:包括本商会聘任、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社会保险和按国家规定应享有的其他待遇和开支。
(二)办公经费的开支:包括办公用房租赁及其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购置交通工具及其使用消耗费用;购买电脑、复印机、打印机、橱柜等办公、设备、设施及其维护、使用、更换费用;购买办公消耗用品和订阅书、报、刊物等费用开支。
(三)事业经费的开支:包括本商会的各类会议经费;对外宣传、推介、参加展会经费;人员培训经费等开支。
(四)日常经费的开支:包括文件、会刊和资料的印刷、发行费用;简报、网站费用;差旅费和来宾接待费用等开支。
(五)其他有利于本商会工作和发展的必要开支。
第七条 本商会会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规定。本商会机关施行经费收支预算制度,人员经费管理制度,费用报销审核批准制度,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 本商会会费每年收取、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向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作财务专题报告,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并报青岛市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会费损失的,由本商会予以批评、警告,并追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中使用的货币单位,是指人民币;涉及到外币的,按当期人民币与外币结算比计。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本商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本商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后,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