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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徽商会财务管理规定

时间:2012/8/7 11:52:10   来源:    浏览: 3114次

青岛市安徽商会财务管理规定

(2012年1月31日至2月18日通过网站经全体会员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青岛市安徽商会各项财务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岛市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资产、资金的获得、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本商会各会员个人或单位的资产、资金的获得、运营、使用、管理等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核算、厉行节约、民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商会负责人员、财务管理部门人员和会计、出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本规定,不得制作假账、假票,不得超越职权和范围报销或领用资产、资金,不得以其他形式侵占、挪用本商会的资产、资金。
本商会会计和出纳人员,必须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第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资金来源:
(一)本商会会员依照本商会章程和《青岛市安徽商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的会费;
(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扶持、资助;
(三)企业、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组织、个人以及本商会会员的捐赠、资助;
(四)本商会开展咨询、策划、培训和信息提供以及其他服务性收入;
(五)本商会参与组建有关经济实体应分享的收入;
(六)存款利息;
(七)其他合法渠道。
第六条  本商会资金的使用范围,依照本商会《会费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商会的车辆、办公设备、设施及其他资产,用于本商会的公务活动,不得挪为私用或由个人占有。
第八条  本商会获取的各类资产、资金,应向缴费或提供的单位或个人开具本商会统一收据。
本商会使用的收据,应按规定统一领取、登记,专人使用、保管;开出的收据,必须留有存根备案、备查。
第九条  本商会专设银行账户,用于办理本商会的财务收、支业务。
本商会的银行账户、收据和有关财会凭据等,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借或出租。
第十条  本商会的开支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度应作出预、决算财务报告,经本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本商会预、决算财务报告的年度采用公历计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该年12月31日止为一个财务年度。
第十一条  本商会开支或者报销经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10万元以上,属预算内开支、报销的,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审批、签字,报会长办公会备案;属预算外开支、报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同意后,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审批、签字。
(二)5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属预算内开支、报销的,由会长或经会长同意,由执行会长审批、签字,报会长办公会备案;属预算外开支、报销的,经会长办公会或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同意后,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字并备书。
(三)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经会长同意,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字并备书。
(四)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会长或执行会长同意,由秘书长审批、签字并备书;2000元以下的,由秘书长审批、签字。
第十二条  本商会聘任、聘用人员因公务活动需要借款的,须由当事人填写借条,经秘书长批准;该公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以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经审批、签字后报销结账。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销的,予以批评;超过30个工作日不报销结账的,从该经办人的工资中扣除;前一次借款未报销结账的,不得申请下一次借款。
本商会禁止向因私的个人或其他单位借款。
第十三条  本商会聘任、聘用人员的薪酬,按月基本工资+交通+通讯+午餐津贴+奖金+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核算,并签订聘任、聘用合同予以确认。
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资金或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商会对收取的每项、每笔资产、资金,均须造册登记,建立完整的台账。
第十五条  本商会坚持账、钱分管的原则,建立现金、银行日记账。各项记账、结账必须及时、准确、完整、有效,保障日清、月清、年清,账账相符、账据相符和账表相符。
第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或其他财务资料,由专人使用、保管,并一律存档;存档期限至本商会终止之日。
第十七条  本商会聘任、聘用人员违反本规定,予以批评、警告或开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等额或加重追偿;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等用语,均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抵触的,从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本商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本商会全体会员审议通过后,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