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集萃Banner
商会集萃左侧小图
商会集萃
当前位置:首页>商会集萃

青岛市安徽商会纪律规定

时间:2012/8/7 11:54:37   来源:    浏览: 2994次

青岛市安徽商会纪律规定

(2012年1月31日至2月18日通过网站经全体会员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维护青岛市安徽商会的良好形象和声誉,保障其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纪律,是指青岛市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所有会员和本商会机关人员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商会会员不得有下列违反社会公德与规范的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或犯罪活动;

(二)违反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以强凌弱或欺诈欺骗;

(三)扰乱社会治安、社会秩序或侵害、损害公共设施和公共利益;

(四)其他违反社会公德与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商会会员不得有下列违反《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规定的行为:

(一)不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二)不按要求参加本商会组织的会议或其他的活动;

(三)以本商会的名义,谋取本人、本企业或小团体利益;

(四)在会员之间拉帮结派,排斥、诋毁其他会员,或不通过正常渠道向本商会反映意见、建议,而采取散布谣言,中伤、损害本商会及其他会员形象;

(五)其他有损本商会及其他会员形象、声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本商会会员和本商会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商会的会费、其他经费或资产;不得损害本商会的公共设施和用品。

第六条  本商会会员,不得在本商会选举活动中有贿赂选票、串通拉票、欺骗选举人或干扰、损害正常选举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不得有以次充好、虚报价格或以其他不当行为向本商会或本商会会员推销其企业或其原籍地的产品或物资。

第八条  在青岛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本商会会员、非本商会会员的其他徽商企业,以及工作、生活在青岛的非本商会会员的其他安徽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阻碍、干扰或破坏本商会的社团活动和本商会会员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活动。

第九条  本商会初创时期,应当加入或应当支持本商会创建工作,而不加入、不支持或抵制本商会成立的在青徽商企业,在本商会正式成立后又申请加入本商会的,本商会将延迟批准其入会资格。

第十条  本商会会员和其他社会人员,均有举报、投诉本商会会员和机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权力。

本商会各层级负责人和本商会机关人员,均有权受理举报、投诉事件。本商会可由监事会召集有关人员临时组成纪律小组调查核实,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行为的,予以警告;情结严重的,予以除名;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行为的,予以劝诫、通报;情节严重的,予以劝退或除名。

第十三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行为的,责令其退回所侵占、挪用和不当获利的全部财、物或责令赔偿,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予以追究。

第十四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行为的,以本商会名义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本商会可以向其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和其原籍地政府予以通报;严重损害本商会和本商会会员利益的,本商会可以采用经济、法律和借助行政手段主张权利,必要时通过青岛市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终止其在青岛市辖区内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可根据其申请加入本商会的态度和对本商会的支持情况,酌情延长其半年、1年、2年加入本商会资格,或终止其加入本商会的资格。

第十六条  作出警告、劝诫、通报、劝退处罚的,由本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批准实施,并通告给全体会员。作出除名处罚的,按本商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对受到除名处罚的会员,须及时将其从本商会会员名册中删除,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必要时以向其原籍地有关地区和部门通报。

第十八条  实施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本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以本商会名义作出。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有与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从法律、法规和本商会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本商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本商会全体会员审议通过后,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