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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徽商会内部纠纷调解办法

时间:2012/8/7 11:55:21   来源:    浏览: 4620次

青岛市安徽商会内部纠纷调解办法

(2012年1月31日至2月18日通过网站经全体会员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化解青岛市安徽商会内部的矛盾与纠纷,保证本商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商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内部纠纷,是指本商会运行与发展中出现的下列状况:

(一)会员与商会之间因选举、会费缴纳、财务管理、集体活动安排和制度设置与执行等活动中产生的矛盾;

(二)会员相互之间因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和利益分享等经济合作中产生的矛盾;

(三)本商会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分工、职责、工作量和待遇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矛盾;

(四)其他应当由本商会调解的矛盾。

前款所指的矛盾,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较大争议无法自行化解而影响本商会和谐发展、需要启动调解程序的纠纷;本商会内部相互之间对同一事件产生的不同意见和见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商会调解纠纷,坚持及时疏导,以理说服,平等协商,依法为据,友好化解,和谐为本的原则。

第四条  本商会的会员维权部会同协调联络部具体负责本商会内部纠纷的调解事务。

第五条  本商会内部纠纷调解,实行调解委员会制度。调解委员会由本商会从会员以及国家公证机关或仲裁机关和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员中聘请调解员共同组成。遇有调解事项时,由本商会从调解员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调解委员会实施调解。

纠纷当事人对参与纠纷调解人员公正性有质疑的,可以提出变更要求,理由或证据充分的,调解委员会应予尊重、采纳。

第六条  本商会内部发生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由本商会派出或由纠纷当事人指定共同信任的本商会调解员予以直接调解;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纠纷简明、事实清楚的,由本商会随机抽取2-3名调解员共同出面约请纠纷当事人当面调解。调解成功的,应形成调解文书,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

(二)纠纷复杂,需要进一步了解事实的,由本商会随机抽取3-7名调解员组成听证会,听取纠纷当事人的申述,当场提问、查明事实,并由调解人员共同评议,形成调解意见,征求纠纷当事人意见。当事人同意的,可形成调解文书,由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名;当事人不同意的,可就不同意部分再行调解,力争化解;仍然化解不了的,会后可再作调查、调解;也可视必要,由调解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作出调解结论。

(三)下达调解书。对调解有结论或有决定的,均以本商会调解委员会的名义下达调解书。

第七条  纠纷当事人对本商会调解委员会下达的调解书结论或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本商会会长办公会申请复议。本商会会长办公会须在60天内作出复议结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纠纷当事人对本商会调解委员会下达的调解书结论或决定不服,又不申请复议的,或对复议结论不服的,可申请有处置权的国家行政部门裁定,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纠纷当事人对本商会调解委员会下达的调解书结论、决定或复议结论不服,也不申请国家行政机关、仲裁机关裁定或提起诉讼,又不执行调解结论、决定或复议结论的,本商会调解委员会可以再作不少于3次的劝解。经3次劝解仍不执行,且影响本商会内部团结和和谐发展的,本商会可根据本商会的章程和纪律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或除名。

第八条  本商会调解纠纷产生的直接费用,由纠纷当事人共同承担;当事人不愿共同承担的,由引起纠纷一方的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参与纠纷调解员或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徇私偏袒或滥用调解权。

调解员或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本商会将予以解聘;情节严重、造成对当事人或本商会名誉或经济损害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本商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商会全体会员审议通过后,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