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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安徽商会行文用印若干规定

时间:2012/8/7 11:56:32   来源:    浏览: 3075次

青岛市安徽商会行文用印若干规定

(2012年2月18日经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长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市安徽商会公文运行和印章使用的规范化管理,保障行文和用印的效力和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青岛市安徽商会章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青岛市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行文,是指以本商会名义并用本商会文笺印发的请示、报告、通知、决定、决议、通报、意见、纪要、公函等正式印发的公文,以及以本商会名义、使用本商会便笺印发的非正式文字材料。

本规定所称的用印,是指本商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三条  本商会行文,由与该文件内容相关的人员负责起草、拟稿。

文件印发,属一般公务活动的,由本商会综合协调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签发;具有重要内容的,由秘书长审核,本商会会长或执行会长签发。

第四条  本商会行文,应明确主送单位和抄送(含抄报,下同)单位。意见、纪要等文种的行文,一般无主送单位,但应明确抄送和印发的范围及具体单位。

主送单位,一般是指该文件需要印发送达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普遍知晓的单位,主要有青岛市委、市政府,市经合办,市民政局或市民管局,市工商联,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务局,以及市委、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和本商会会员单位等。

抄送单位,是指该文件需要印发送达应当知晓该文件内容的有关部门、单位或本商会会员单位。

本商会行文应抄送的范围主要有:青岛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青岛市有关综合、经济、社会主管部门,本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市工商联以及本商会会员单位等。

第五条  本商会行文,每件除主送、抄送单位外,应留出2份书面文件用于存档,并有专门人员按照本商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分类、归档、保管和处置。

第六条  本商会行文每件印发份数,由主送、抄送单位加存档份数确定。

第七条  本商会行文必须规范,选用文种正确,文字表述准确,无语法、逻辑、修辞、文字、标点等错误,发文字号、落款、日期、用印、主题词、文面格式和字型字号等,按照国家公文规范执行。

第八条  本商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须由本商会秘书长指定有关职能人员分别保管。

第九条  使用本商会公章,由本商会秘书长以上领导批准;

使用本商会财务专用章和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由会长或执行会长及其授权人批准。

使用本商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须进行分类逐一登记。登记簿应长期保存,以作备查。

第十条  本规定经本商会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