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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中)

时间:2021/12/6 15:54:10   来源: 原创 杨松森 正航律师   浏览: 1511次
四、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

仅有监理师签字,未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如何?该问题的实质是“法律对工程签证主体有何要求?”,正航律师将从狭义的签证和事实签证分别来分析该问题。

1. 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狭义签证的法律效力

既然狭义的工程签证是补充合同,也是民事法律行为,其实质要件及形式要件就要遵循《民法典》中对民事法律行为和合同的规定。而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其行为要遵循《民法典》中委托合同和代理的规定。

既然狭义签证是民事法律行为,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要件要求补充合同的签订主体应当是原合同的当事人或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故狭义的签证的主体应当是发包人或发包人授权的代理人。

对于狭义的签证,如果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而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其效力如何?第一种情形:假如监理单位有建设单位的授权,则签证有效。第二种情形:假如无建设单位授权,则监理工程师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则签证无效。第三种情形:假如监理单位无建设单位的授权,但施工单位能够证明监理工程师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签证有效。

2. 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事实签证的法律效力

事实签证是对事实的确认,而非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事实签证并非必须由合同当事人签署。事实签证具有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基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公平、独立、诚信、科学的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要求,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而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并不影响签证的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支持上述观点:“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条所提到的“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就是一个事实问题,优先“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确认”,这里的签证既包括本文所谈到的“事实签证”,也包括含有事实签证内容的“狭义的签证”,都可以作为工程量发生的证明。“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举轻以明重,非签证文件的其他证据(当然并非必须要求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尚且能够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于已有建设单位委派的代理人——监理师(在工程现场履行质量、进度、造价控制法定和约定的职责,秉持客观、公正的法律要求)签字的事实签证,当然也能够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另外,本条提到的“工程量”应作扩大解释,既包括工程量,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的数量,同时包括工地发生的停工事件等等。

既然事实签证具有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那么考虑事实签证能否作为工程量增加、人工数量增加、工地停工等等的证据,应当从证据角度考虑。第一种情形:通过增加其他证据,如施工现场物证等,和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事实签证形成证据链,证明工程量增加等事实存在。第二种情形:事实签证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而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但建设单位不能提交证据反驳该事实的存在,该单一的签证依然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第三种情形:事实签证中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而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反驳该事实的存在,则该签证不能够证明待证事实。

在事实签证能够证明的事实发生(工程量增加、人工数量增加等)的情况下,可进一步计算审核该事实是否引发工程价款的增减以及增减量是多少,诉讼中由鉴定机构据此鉴定的签证造价应当计入工程款。

五、监理师签字的签证文件的效力

——最高法院、地方高院观点

本文将广义签证按其表达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划分为狭义签证和事实签证,也与最高法院民一厅及北京高院的观点基本吻合。

最高法院民一厅(《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集)的观点:“就一般情况而言,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属于书证,具备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证据效力,但不发生签证效力。只有当施工合同中约定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职责,或施工合同虽然对监理权限无约定,当根据监理的工作惯例,此签认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行为,才对承包人发生签证效力”。一般情况下,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量月报表的行为属于本文所称的“事实签证”,仅具有证据效力,但不具有本文所称的“狭义的签证”的效力,即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如果经建设单位授权或构成了表见代理,才具有“狭义的签证”效力,能够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应当注意的是,工程实践中工程量月报表往往仅是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而非结算依据,施工合同除了约定监理工程师具备签署工程月报表的职责,尚须约定该月报表具有结算作用,才能够将监理签署的工程量月报表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0条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属于本文所称“事实签证”,具有证据效力,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属于本文所称“狭义的签证”,具有补充合同的性质,如果仅有监理人员签字,但未经施工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则构成无权代理,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