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服务Banner
维权服务左侧小图
法制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法制新闻

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工程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下)

时间:2021/12/6 15:55:25   来源: 原创 杨松森 正航律师   浏览: 2925次
六、裁判案例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青海方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隆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4)民一终字第69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  仅有总监代表签字,无总监授权并无监理单位签章的签证, 能够证明签证的工程量。

案情概要:施工合同双方产生纠纷,诉讼后经施工单位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其中根据双方有争议的工程签证单鉴定的价格为1451136.16元。建设单位主张因该签证单仅有监理人员签字,无监理单位的签章,同时监理公司出具说明证明在签证单签名的监理人员冯某某无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并且在监理资料中无上述签证单,故建设单位对依据该签证单鉴定出的造价不予认可。一审判决对该签证单对应的造价不予认可。二审中施工单位提交了一份《监理部进场人员名单》,证明在在签证单签名的冯某某是监理单位指派的总监代表。

裁判理由: 根据《监理部进场人员名单》,冯某某系监理单位指派的总监代表,双方有争议的工程鉴证单均系冯某某签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的规定,冯某某作为总监代表,又是现场唯一监理,其在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是对本案建设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的真实反映。因此,其签署的工程签证单能够证明变更、签证项目的实际发生,变更、签证的工程量应当予以认定,据此鉴定出的造价计入工程总价款。

案例二:山东兴润建设有限公司淄博分公司、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47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合同中未约定签证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仅有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而没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签证,能够作为鉴定造价的依据。

案情概要:施工合同双方产生诉讼纠纷,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根据有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没有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签证,鉴定出造价为22420821.01元,将此列为争议项。

裁判理由:两级审理法院山东高院和最高法院均认为,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工程签证等书面文件是确认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的基本依据。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施工签证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印章,且项目监理单位作为建设委托的监理人,其在施工工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故结合监理单位的监理职能,对争议签证部分的真实性应予确认。建设单位不能提出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其主张监理确认的签证不应采信,依据不足。故该部分签证中所涉及的工程量应当按照鉴定单位的鉴定造价计入工程总造价。最高院再审中亦认可了这一论断。

案例三:怀化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万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517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合同约定签证单须建设同意,实际上签证仅有监理单位签字盖章而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建设单位未提出证据反驳签证所载内容,法院采信鉴定机构根据相关签证单作出相应的造价评估。

案情概要:  鉴定机构根据仅有监理人签字、未经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签证单作出造价评估4074591.43元。建设单位认为合同约定,“涉及工程量、工期及索赔等工程变更的联系单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加盖建设单位的公章方为有效。”施工单位未履行此合同该约定,该部分联系单所记载的工程量是否实际发生无法确定。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本案中,经查,该部分签证单经监理签字,可以证明工程量已经发生。且建设单位未提交证据证明签证单所载内容与实际施工不符。同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虽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量等工程变更的联系单……”,但建设单位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异议签证单所载内容属于该条款约定事项。故在工程量实际发生且无证据表明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存在违反监理程序行为的情形下,鉴定机构根据相关签证单作出相应的造价评估,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案例四:浦项建设(中国)有限公司、首尔星宝置业(烟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154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签证仅有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不符合合同对签证的约定,结合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确认事实,据之鉴定造价。

案情概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项目工程涉及的所有经济签证须经由建设单位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后生效”。施工单位主张对直径14-20钢筋均是按照直螺纹连接的方式进行了施工。建设单位主张直径14-20的钢筋按电渣压力焊连接计取费用。鉴定机构计算的争议差价为2092122.45元。

一审山东省高院认为:施工单位提供了一份直径14-20钢筋采用直螺纹连接的工程签证单,该签证单只有监理单位签字盖章,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无签证日期。因图纸会审时仅要求直径22以上钢筋必须用直螺纹连接,施工单位所举签证亦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工程进度款虽然按直径14-20钢筋采用直螺纹连接计取,但进度款的内容并非工程结算的直接依据,故对于施工单位主张按直螺纹连接计取该项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 二审最高法院认为:施工单位不仅提供了工程签证单,亦提供了烟台市莱山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一系列关于直径14-20钢筋采用直螺纹连接的试验报告,且在工程进度款的拨付亦按照直螺纹连接的方式拨付了工程进度款,鉴定机构亦在鉴定报告中说明现场确实用的直螺纹连接。上述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表明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直径14-20钢筋采用直螺纹连接进行了施工。据此,该部分工程款2092122.45元应计入工程总价款。一审法院对该项费用的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七、结语 

本文将广义的签证按照签证表达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划分为狭义的签证和事实签证,从法律规定、法理、法院观点、裁判案例分析和论证了两类签证的性质、效力及对签证主体的要求,进而回答了“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而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签证能否作为结算”。

狭义的签证直接引起合同权利义务的改变,具有补充合同的性质,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狭义的签证可直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凭证。对于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而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的签证,当有建设单位的授权或虽无建设单位的授权但构成表见代理时,签证有效。

事实签证是对事实的记录和确认,非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诉讼法上的证据效力。仅有监理工程师签字而无建设单位签字盖章,不影响签证的证据效力。鉴定机构根据事实签证鉴定的签证造价应当计入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