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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不守信??约定损失须赔偿

时间:2012/10/15 15:03:05   来源:    浏览: 7626次

     马山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合伙经营协议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偿还原告款项17053.82元及其利息,付给原告合作经营亏损103020.84元。

    2005年11月30日,被告韦民起以都安县龙颈有色造纸厂的名义(以下简称甲方0与原告杨正能即邕宁县蒲新纸厂(以下简称乙方)签订《造纸合作经营合同书》。合同约定:由韦民起负责提供厂房、设备及场地,乙方投入生产所需的原料货款及一切费用开支,合作经营造纸厂;厂内收支财务由乙方管理,甲方管理会计;经营利润平均分配,甲乙双方各占50%;双方合作经营期间为2005年至2006年度甘蔗渣原料用完为止,合作经营期满后进行盈余分配。分配时先扣除乙方全部投资本金归乙方自有,利润双方盈余平均分配。合同签订后,双方即投产进行造纸业务。2006年12月13日,双方合作经营期满。当日,原告杨正能与被告韦民起签订一份《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蒲新纸厂与龙颈纸厂于2005年11月31日签订合作经营龙颈纸厂合同道2006年12月31日止,蒲新纸厂先前投入的原料还剩下价值149675.7元的多种原料,按照149675.70元作价转给韦民起自行处理。加上卖浆款22378.12元,共计172053.82元人民币,韦民起必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付50000元,剩余的122053.82元必须在2007年1月30日前付清,给蒲新纸厂。逾期则按银行同期放贷利率追加利息收取”。另外,两人还于当日签名确认双方合作经营期间亏损数额为206041.68元。

    转眼约定付款的日期到了,然而杨正能并未收到韦民起的一分钱,且韦民起还与杨正能玩起了“捉迷藏”。杨正能一怒之下将韦民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杨正能与被告韦民起所签订的《造纸厂合作经营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即进行合作经营从事造纸业务。合作经营期满,双方就合作经营期间的盈亏情况进行结算,并对合作经营期满剩余的原材料等相关事项亦作了处理,并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亦属合法有效。被告韦民起拖欠款项不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据此,法院做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