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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时间:2013/5/15 10:36:36   来源:    浏览: 5438次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政〔2013〕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17日省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5月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在省长领导下,负责处理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脱产期间,受省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各厅、各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厅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厅在省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认真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经济运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十三、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七、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行政措施。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十八、省政府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章的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决定。

省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十九、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省政府备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省政府规章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重大规划,经济运行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二十八、省政府各部门要依法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运行流程,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及时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建立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管理制度,依法将审批职能和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公开办理。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委领导;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坚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带案下访和包案处理信访问题等制度,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省长工作例会和省政府专题会议。

三十六、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厅厅长、各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安排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及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政府规章草案,讨论决定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每月根据需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省长工作例会由省长召集和主持,副省长、秘书长出席,有关人员列席,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沟通交流省政府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安排阶段性重点工作任务及推进措施;

(二)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九、省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按照工作分工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省政府工作中的专门问题。

四十、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和审核后提出,报省长确定。

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工作例会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会议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工作例会和省长召集的省政府专题会议,向省长请假;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会向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向省长报告。部门、单位负责人不能参加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召集的专题会议,向召集会议的领导同志请假。

四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工作例会、省长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省政府专题会议的纪要,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实行计划管理,由省政府办公厅于年初提出年度计划安排,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执行。全省性工作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除少数重要会议及视频会议外,省政府召开的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级。省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一次,原则上不邀请市政府负责人参加。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各类会议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四十五、各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凡需要省长审批的公文,相关副省长要有明确的意见和建议。

四十六、省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向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省长签署。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省长签发。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下行文、平行文,由省长或省长授权的分管副省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报省长签发。

四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负责任地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一、对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各阶段的重点工作和省政府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省政府各部门要抓好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政府报告落实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通畅。

五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省,应事先向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并抄告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省政府领导同志每周工作的预安排,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汇总后,提前通报各位领导同志。省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半个月工作的预安排,要提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五十四、各地、各部门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公务活动,一般应至少提前一周向省政府报送请示,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安排;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发出邀请。

五十五、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六、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八、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九、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省直机关效能建设制度,大力改进工作方式和手段,推进信息化管理,建设效能型机关。

六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基层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六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六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市县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四、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市、县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信息来源:省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