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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包

时间:2019/8/5 16:48:51   来源:    浏览: 1320次
青岛市市南区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包

一、突出特色经济引领,夯实新旧动能接续转换产业支撑
1.促进“254”产业转型升级。以时尚经济和总部经济为引领,促进现代金融、商贸服务、现代旅游、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等优势产业提质升级,推动现代海洋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健康产业、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加速崛起。出台《市南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市南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市南区促进时尚商业发展政策》《市南区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政策》《市南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市南区扶持文化事业及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市南区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政策》《市南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政策》《市南区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市南区品牌质量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创新及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等10项政策,助推产业转型升级。
二、突出增量崛起,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
2.落户支持。在市南区新注册的企业,年度全口径财政收入达到30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照企业产生的区级贡献进行扶持。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最高2000万元人民币补助,市、区两级累计补助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实缴注册资本3%的补助,市、区两级累计补助不超过15000万元。对新设立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给予市、区两级最高500万元补助。
3.租购办公用房支持。对符合市南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年度全口径财政收入超过300万元的新注册企业,给予自用办公用房房租补贴扶持。新引进的法人和区域管辖性金融机构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租赁期5年以上,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如入驻区政府推荐的集聚楼宇,入驻前三年给予100%租金补助。在市南区购买商务楼宇办公用房自用的企业,按照购房时价款的3%,给予最高2000万元扶持,分三年拨付,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自购房后三年区级贡献总和。
4.招商中介支持。对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全球唯一总部、中国唯一总部、跨省区域总部、省内区域总部的引荐人,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实际到位资金规模大的企业引荐人,按项目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引进第一年度实现区级贡献100万元以上企业的引荐人,按企业实际区级贡献的5%,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三、助推存量变革,打造产业能级提升新引擎
5.存量企业扶持。年度实现全口径财政收入达到500万元且区级财政收入增幅达到当年全区区级财政收入增幅(区人大批准)的给予扶持。对企业住所、税务征管关系均在市南区的企业,在区域内购买商务楼宇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购房时价款的3%,给予最高2000万元扶持,分三年拨付,扶持资金不超过企业自购房后三年区级贡献总和,所购房屋五年内不得对外整体或分割租售。购置商务楼宇办公用房扶持与新入驻企业及存量企业区级贡献扶持政策不重复奖励。
6.企业上市支持。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按照发生的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市区两级最高300万元补助。企业完成上市后,再给予最高450万元的扶持。对首发上市、“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市南区的、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团队奖励。
7.中小微企业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青岛市“隐形冠军”企业、“青岛名牌”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增并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上规模的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四上”企业改制成规范化股份公司的,给予20万元奖励(市区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四、优化营商环境,增添服务经济发展新助力
8.集聚高层次人才。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连续5年提供最高1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连续3年给予15万元/年的公寓租赁补贴。对由高层次人才牵头组建的市南区“创新创业金牌团队”,提供最高5000万元扶持资金。知名高校、科研院所、顶尖人才在市南区设立、组建分支机构或研究机构的,连续3年提供500-2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于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照每平方米最高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连续3年每年提供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对在市南区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经营规模较大企业的管理团队给予一定扶持。
9.强化载体支撑。提升商务楼宇品质,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实施升级改造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补助。对新建停车场有效改善周边商务楼宇办公环境的,按建安成本的25%给予最高300万元扶持。对在市南区新建各类创新载体的国内外专业运营机构,按照实际运营场地面积,每满1000平方米给予20万元补助,单个运营机构最高补助500万元。
各项政策重点对符合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发展方向且扎根市南区长期发展的企业进行扶持。对于具有不良社会信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引发重大恶性群体性社会事件以及其他影响重大的恶性事件等负面问题的企业、项目不予扶持。对同一企业就同一事项,可同时享受区内多项政策的,除特殊规定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相关政策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政策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市南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第一章 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一条  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市南区产业发展方向,在市南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诚信经营;
(二)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且对其行使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实行统一核算,其中,原则上有1家市外公司在我区纳统纳税;
(三)企业主要投资方应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2)国家和中央、省、市部门管理的大企业(大集团);
3)上市公司(沪深交易所、境外交易所上市公司);
4)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
5)我区原有存量企业以资产并购、股权并购、企业合并等方式新设立的集团公司,可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认定总部企业。
第二条  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经青岛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功能型总部企业的,可直接认定为我区的总部企业。
    第三条  对符合第一条规定、但没有被青岛市有关部门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功能型总部企业的,认定为我区的总部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完整年度实缴资金1亿元以上;
2)上年度企业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
3)上年度企业全口径财政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对特定的总部类型、新型业态的企业,或者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实际履行地区总部职能、实行统一核算、作为纳税主体、对我区经济增长贡献大的分公司(机构),在认定条件上可以“一事一议”。

第二章 总部企业奖励补助

第五条  对新注册的外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助,市、区两级累计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第六条  对新注册的内资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按实缴注册资金的1%,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市、区两级累计一次性补助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扶持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第七条  在我区新注册的总部企业,在区内购买办公用房自用的,按照购房时价款的3%予以扶持,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三年拨付,每年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区级贡献;在区内租赁办公用房的,自认定总部企业之年起,按照每平方米最高1000元的标准,连续三年给予每年最高30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年房租补贴不超过其年度区级贡献。
第八条  鼓励存量企业升级总部。对我区存量企业升级认定总部并增资的,对新增实缴注册资本部分,参照新设立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的数额享受相同标准的扶持奖励,扶持资金分三年拨付兑现。
第九条  对新注册总部企业,全口径财政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每年区级贡献的100%用于扶持企业,连续扶持三年,但不可与第七条同时享受,具体参考《市南区激励扶持企业发展办法》执行;对存量企业升级为总部企业的,每年新增市外分支机构产生的区级贡献的100%用于扶持企业,连续扶持三年。
第十条  对我区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软件100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山东100强”的,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第三章 商务楼宇奖励补助

第十一条  商务楼宇公共设施改造升级奖励。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主要用于专业商务办公的商务楼宇,其楼宇电梯、电力设施、安全设施、停车场等公共设施的改造升级,可按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每栋楼宇最高300万元的扶持,用于该楼宇的提质升级,其中,楼宇电梯的改造升级,每台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新建停车场奖励。对新建停车场有效改善周边商务楼宇办公环境的,可按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建安成本(不含土地使用成本)的2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三条  实施楼宇午餐工程奖励。对在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的商务楼宇内新建或改扩建员工食堂的,按经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的项目实际投资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50万元的装修扶持。对从事楼宇员工食堂经营的单位,根据经营规模、饭菜质量、顾客满意度等进行评级,按特优、优、良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原则上对同一企业五年内累计奖励扶持资金不得超过其五年内产生的区级贡献总额。
第十五条  本政策由市南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市南区促进金融业发展政策

第一章   集聚金融机构

第一条对新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不超过实缴资本3%的补助,市、区两级累计补助最高额度为15000万元。驻区法人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对新设立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业务管辖范围只覆盖山东省的,市、区两级最高补助300万元;业务管辖范围包括山东省及其他省份的,市、区两级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三条对新设立的银行市级分行、财务公司市级分公司补助100万元;保险公司市级分公司、信托公司市级分公司等补助60万元;独立税收核算的银行支行、证券和期货公司市级分公司、公募基金公司等补助50万元;独立核算纳税的保险公司支公司、证券和期货公司营业部等补助10万元。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市南区设立的业务总部,具有法人资质的,参照引进法人金融机构政策进行扶持;不具有法人资质但独立核算的,最高补助200万元。开设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海洋金融、普惠金融等具有重要创新意义且具有重大行业影响力的分支机构,财务公司开展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给予最高150万元的补助。
    以上金融机构开办补助资金自实际产生地方贡献年度起三年内兑现到位。
第五条新引进的法人和区域管辖性金融机构购置或自建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按照购房款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分三年发放,每年最高不超过其年度区级贡献;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5年以上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如入驻区政府指定的集聚楼宇,入驻前三年给予100%租金补助。
第六条新设立金融机构成立第一年全口径税收达到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且每年递增的,自机构成立之日起连续三年,在扣除开办补助和租购房补助后,每年区级贡献全部用于扶持企业。对于消费金融、汽车金融、基金销售、保险中介、商业保理、典当等持牌机构和融资租赁企业,设立后第一年全口径税收达到100万元的,给予区级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扶持。
第七条为市南区金融创新或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服务的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等特色金融企业,以及丰富金融产业链的高端服务业企业,成立第一年全口径税收达到100万元,给予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100%房租补助,补贴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累计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二章   鼓励私募投资基金

第八条实际募集规模超过2亿元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含建设类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资金募集规模的3‰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实际募集规模超过5亿元且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证券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资金募集规模的1‰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分期拨付(证券投资基金按照其申报时期实际募集规模计算,不予累计追加),每次拨付该期开办补助的50%,其余部分在基金实现退出时再行拨付,开办补助总额不超过该基金及返投企业在基金存续期内所缴纳的新增区级贡献总额。
第九条实际募集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并完成备案登记的私募股权基金,根据实际募集资金规模,连续三年给予办公用房补助,按照2.2元/天/平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办公用房租赁补助。
第十条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本区企业的规模达到5000万元(多支基金可合并计算)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最高按其投资资金规模2%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企业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本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模达到3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其实际到账金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补助,区政府引导基金返投部分不在此列。
第十一条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成立第一年全口径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且每年递增的,在机构成立之日起连续三年,在扣除房租补贴后,每年区级贡献全部用于扶持企业;第四年起全口径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其他存续年度享受区级贡献增量扶持。

第三章   壮大资本市场

第十二条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区内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市区两级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企业完成上市后,再给予最高不超过450万元的扶持。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和在境外股票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参照境内主板上市企业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首发上市、“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境外主板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团队奖励,分三年发放,每年不超过其当年新增区级贡献。
第十四条境内外上市公司实现再融资,包括配股、增发、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照年度再融资额的0.2%给予补助, 市区两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区内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成功挂牌后,对实际发生的相关中介机构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内部审核等服务费,市区两级给予最高不超过19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六条对在齐鲁股权交易中心、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区内非上市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市区两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挂牌费用补助。
第十七条对规模企业改制成为规范化股份公司的,市区两级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第十八条自申报材料被青岛市证监局正式受理至成功上市或挂牌后企业一年内发生的银行贷款,给予银行同期利率的50%贴息,最长不超过三年,累计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九条上市公司个人限售股持有者在市南区解禁交易纳税的,按照其实现的区级贡献的100%给予扶持。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集合票据等直接融资方式融资,对一次融资超过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照融资额度的1%给予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完善金融发展环境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向区内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单户担保总额500万元以内当年新增担保余额2%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倍的债权投资发生实际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给予风险补偿,每年全区累计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十二条财富管理金融领域国际组织、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学会协会等在市南区举办的能够丰富和营造市南金融发展良好环境和氛围,对市南区招商引资和行业发展具有影响力的论坛、年会、峰会和其他大型会议活动的,按照场地费、宣传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由市南区金融部门负责解释。

市南区促进时尚商业发展政策

为进一步优化市南区时尚商业发展环境,推动时尚商业创新发展,实现产业提质升级,加快建设国际消费城市核心区,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奖励扶持标准

第一条  投资建设或改造以经营时尚商业业态为主的特色商业街或城市购物中心,注册独立的商业管理公司并统一收银,或其引入的企业50%以上为独立法人企业,在特色商业街或城市购物中心投入运营且销售额纳统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给予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分3年拨付,各年度分别拨付40%、30%、30%。
第二条  支持打造中山路老字号特色街区。对新引入的“中华老字号”总部企业,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入驻中山路老字号特色街区的“中华老字号”总部企业,奖励标准上浮20%。
第三条  支持建设电子商务集聚区。企业入驻经认定的市南区电商产业园或集聚区,按照园区的有关考核规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最高为第一年房租的100%,第二年房租的50%,第三年房租的30%。
第四条  新设免税店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开办费补贴。同时对企业房租进行补贴,奖励标准为第一年房租的100%,第二年房租的50%,第三年房租的30%,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支持发展商业新模式新业态。利用商业场地新引入有较高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业新模式新业态项目,或新引进国际国内时尚品牌开设旗舰店、专卖店并获得品牌授权或特许经营的,根据项目或品牌实际经营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奖励,每个项目或品牌最高分别给予商业场地经营单位、项目或品牌经营方不超过30万元,每家商业场地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支持举办高品质时尚类活动。在市南区举办的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新品发布会、服装展示、时尚秀场、主题鲜明的特色街氛围营造(提前备案且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等时尚活动,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主办企业最高每场(次)20万元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市南区举办的具有全国性、国际性影响力的时尚活动,经评审认定的,可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主办企业最高每场(次)30万元扶持,对引进该时尚活动的第三方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商贸企业提质升级。餐饮企业新评为中华餐饮名店、五钻酒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评为米其林星级餐厅等其他国际广泛认可荣誉的,经区商务主管部门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  限额以上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达10%或销售额增量达5亿元,增量部分的销售额按每增加1亿元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限额以上零售企业,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达10%或零售额增量达5000万元,增量部分的零售额按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3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同比增长达10%或营业收入增量达1000万元,增量部分的营业收入按每增加5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应用企业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1000万元的,年度网络零售额比上年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子商务代运营企业,其代运营品牌年度网络零售额达到5000万元的,年度网络零售额每增加5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驻区外贸企业当年实现跨境电商贸易方式出口超过500万美元的,按1美元给予0.02元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二条  总部注册在市南区的限上时尚商业企业,新开设由总部统一管理的直营店,直营店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能够对区域时尚商业发展产生重要引领作用的重要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十四条  本政策原则上适用于注册、纳税、纳统在本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五条  本政策中“时尚商业”是指国际国内市场上得到广泛认可和偏爱、产生巨大引领效应、具有强大竞争优势并能够引领时尚的商业品牌业态、活动或交易模式。它包括:世界品牌500强、亚洲品牌500强、中国品牌500强等国际国内现代时尚品牌,中华老字号、山东老字号等传统时尚品牌,电子商务、无人零售等商业新模式新业态,以及其他经区商务部门认可的商贸流通企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除特殊规定外,对同一企业三年内累计奖励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三年内产生的区级贡献总额。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市南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市南区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政策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结合市南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第一条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非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通过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培育或新引进的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入选科技部“中国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的独角兽企业总部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独角兽企业全资或控股在市南区设立的独立核算法人机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第二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或相当于以下层次的高成长性企业落户我区,根据企业规模、成长性等,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的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最多补贴三年,且房租补贴不超过年度区级贡献。
(1)主板和新三板挂牌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市级及以上“千帆汇”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2)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或利润增长率10%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3)成立不足两年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
第三条  对创建科技产品演示展示平台的科技企业,按照实际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不超过100万元。对科技企业参加由区科技系统组织的国内外重要项目推介会、展览会、交易会的,展位费、往返交通费等实际发生费用超过2000元的,按照50%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条  经我区推荐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二章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五条  委托社会第三方开展技术市场服务体系建设、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技术市场统计、科技金融和区技术交易市场大厅运营等行业服务性工作及公益性服务工作,按照上一年度全区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对市南区科技服务机构实行备案制,根据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给予考核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10万元奖励。鼓励技术交易,给予为市南区科技服务技术合同交易额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技术合同服务点8万元奖励,每增加1亿元,奖励8万元。

第三章 强化科技计划项目引导

第七条  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由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配套计划项目五类构成。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一般为2年。
第八条  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项目按照创业项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分别支持最高25万元、30万元、100万元,扶持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50%;应用基础研究计划项目支持额度最高20万元;公共领域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支持额度最高10万元;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项目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自有资金情况,实行一事一议;配套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研究执行。

第四章 促进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第九条  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创新孵化链条。对在我区新建各类创新载体的国内外专业运营机构,按照其实际运营场地面积,每满1000平米给予20万元补助,单个运营机构最高补助500万元。
第十条  对区级创新载体实施绩效评价,主要依据实际运营面积、服务能力、孵化效果、入驻企业税收贡献等指标评定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科技类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型产业园区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绩效评价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分别按照100%、70%、50%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五章 促进科技金融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对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贷款项目期内每年实际支付利息50%的比例给予贴息,不超过三年,每家企业合计最高贴息10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抵押等方式获得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三年及以上的,根据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1%奖励,最高50万元。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首次贷款的,按贷款额的2%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新增注资方式引入创业投资的,按实际到位资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3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进行融资的,按照融资总额的1%对融资租赁机构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
本政策由市南区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市南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相关政策

为促进市南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财政激励和税收引导,在海洋产业项目建设、优质企业引进、创新能力提升、重点企业发展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一条 对符合我区海洋经济发展方向并列入区重点项目库的项目,根据项目的投资规模、预期效益、发展潜力、区级贡献等,经评估,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扶持,扶持资金按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二条 对投资建设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并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航运物流企业,根据企业区级贡献,按其实际投资额5%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扶持资金按50%、3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三条 支持航运物流企业提档升级,根据企业区级贡献,对首次通过全国3A、4A、5A级认定的航运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现有A级物流企业升级至3A级及以上的,补差计奖;对入选中国物流企业50强、中国物流百强企业、中国货代物流企业百强的航运物流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优质企业引进、企业创新、海洋人才以及海洋科技、滨海旅游、滨海康养休闲、高端服务业等符合市南区其它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按规定享受。
本政策由市南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市南区扶持文化事业
及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

为推动文化事业全面繁荣,促进文化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时尚幸福现代化国际城区,根据市南区文化事业和文化旅游产业总体发展方向,结合市南区文化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文化事业发展
    (一)文艺精品项目创作奖励扶持。鼓励创作反映青岛和市南区历史人文、时尚幸福元素的拥有完整知识产权的文艺精品,包含创意设计、电影、虚拟现实(VR)、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戏剧、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摄影、文学等艺术形式和门类。
    1、国际级文艺精品项目。获得诺贝尔文学奖、奥斯卡金像奖、音乐格莱美奖,国际A类电影节、法国昂西国际动画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纪录片电影节等国际知名电影节主要奖项或同等次其他国际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
2、国家级文艺精品项目。获得“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鸡奖、金鹰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夏衍电影文学奖等国家级奖项第一等级或同等次其他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经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
3、省级文艺精品项目。获得山东省精神文明建设“精品工程奖”和“泰山文艺奖”或同等次其他奖项的,根据获奖等次和艺术门类,经认定后,按照上级奖励金额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原创作品扶持。对获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且反映市南区的内容占总篇幅20%以上的影视剧本,给予创作所有方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扶持;影视剧本经过改编,进入影院公映票房500万元以上,或在央视各频道或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创作所有方累计不超过50万元扶持。对于市南区注册的文化企业,创作和传播市南区历史人文和时尚幸福题材的数字化原创内容作品在中央媒体、主要视频网站、主要移动自媒体、城市公共交通媒体等平台上线传播的,单个原创作品总传播量达到1000万,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文博场馆项目持续发展扶持。对于具有时尚引领作用、传承红色基因、体现城市记忆、社会认可度高的主题书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非国有博物馆等特色文化场馆,根据参与省、市、区文化惠民消费季活动情况,馆舍面积,场馆运营经费支出,免费开放天数及接待参观人数,举办展览、公益讲座、文化沙龙等活动情况,参与文化交流情况及其它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经申报评审,按年度给予运营扶持,年度运营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于2018年以后新开办的文博场馆,在所获年度运营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最高上浮100%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
(三)保护修缮类项目扶持。对国家、省、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修缮的,经申报评审,分别按照自筹资金部分的50%、40%、30%、30%的比例进行扶持(名人故居参照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扶持比例,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扶持比例),单个项目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高水平节庆、论坛、演出、展览、电竞赛事等活动扶持。鼓励在市南区举办国际国内知名的文化旅游类节庆、论坛、演出、展览、电竞赛事等活动。对在市南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登记的上述活动,根据主办方层级、活动权威性和影响力、后期落地产业项目、对市南区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对活动的组织实施方进行扶持,单项活动扶持资金不超过活动实际投入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作为组织实施方的单位年度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一)促进文化产业发展
1、影视产业。鼓励反映市南区历史人文、时尚幸福元素,体现时代和社会发展成果的优秀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影视作品的发行上映和版权交易。
(1)上映影视作品扶持
对在市南区注册的影视企业作为前两位出品方或第一生产制作方制作生产的电影,院线公映票房超过1000万元,按票房的1%给予扶持,单部影片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在央视电影频道黄金时间首映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在央视电影频道非黄金时间首映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对在市南区注册的影视企业制作生产的电视剧、纪录片、动画片等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电视剧频道、纪录片频道等央视频道黄金时间(晚7:00-晚10:00)首映播出的,给予每集10万元的扶持,单部电视剧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省级卫视频道黄金时间(晚7:00-晚10:00)首映播出的,给予每集2万元的扶持,单部电视剧最高不超过60万元。 
(2)影视版权交易扶持。影视版权交易及纳税发生在市南区,且交易额超过50万元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版权授权方奖励扶持。同一个版权作品,最高扶持100万元。
2、新兴文化产业。鼓励网络视听(网络电影、网络剧、短视频、纪录片等形式)、网络阅读等网络文化类、创意设计类、动漫游戏类、文化娱乐类等行业领军企业落户发展。经评审,对于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按照最高2.2元/平米/天标准给予房租扶持,或按照其对市南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的50%给予扶持,上述扶持事项均可连续申请三年,累计最高扶持不超过100万元。
3、艺术品交易。鼓励知名拍卖公司、艺术品交易平台在市南区落户发展,对全年总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艺术品拍卖、交易平台,按照其对市南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的30%,连续三年给予奖励扶持,累计最高50万元。
4、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企业)。对经国家宣传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认定,新评定为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企业),市、区最高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
1、住宿业。支持星级饭店创建,新建项目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饭店,市、区两级一次性扶持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通过改造提升并评定为五星级的饭店,市、区两级一次性扶持200万元;对新引进国际高端知名品牌冠名,合同在3年以上且相当于五星级饭店的项目,对饭店投资企业,市、区两级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与四、五星级饭店奖励有交叉的,按照就高的原则,不重复奖励。
2、婚恋旅游产业。对发展婚拍、婚庆、蜜月旅行、一站式婚礼、目的地婚礼等组合型项目的高端婚恋旅游纳统企业,或引入、搭建“线上+线下”一站式婚恋旅游产业平台的企业,按照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扶持,可连续申请三年,每年最高50万元,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3、精品旅游项目。鼓励发展滨海度假、邮轮游艇、帆船体验等时尚休闲旅游业态,对于新增的常态化海上旅游项目和文化旅游演艺项目,按照项目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产业融合产品。对于新推出的能够有效促进产业融合并实现良好经济效益的文化旅游、康养旅游、研学旅游、淡季旅游、扶贫协作等旅游产品,按照当年实际销售额的5%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其它条款
对于引入文化旅游类大企业、总部企业、高端文化旅游人才、设立文化旅游产业基金、发展会奖旅游业等事项,参照市南区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执行。
三、适用范围
(一)本政策适用于在市南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或机构;符合本政策中相关条款的企业、机构或者个人;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类项目,原则上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对市南区年度实际经济贡献。
(三)新兴文化产业相关扶持,若企业注册当年不足12个月,可以从第二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一个完整年度。
(四)扶持资金不超过区政府预算批复的资金额度。
四、本政策由市南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解释

市南区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市南区健康产业有序快速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社会办医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市南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标准
(一)医疗服务领域
1.鼓励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建设。对新(建)获评国家级、省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的三级医疗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扶持;对新(建)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医学重点学科、重点专科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扶持。
2.加大医疗领域对外开放水平。对中外合资、合作设立的医疗机构,按照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等级,在其建成取得执业许可后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建设补贴。
3.鼓励名医诊所、名医工作室建设。名医(见附则)新开办名医诊所等医疗机构,运营一年以上,国家级名医按租赁办公用房年租金的20%给予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级名医按租赁办公用房年租金的10%给予扶持,累计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引入名医的医疗机构,运营一年以上,每引入1名国家级名医给予10万元扶持,每引入1名省级名医给予8万元扶持;运营两年以后,根据运营状况及社会效益(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再给予该机构每年5万元的扶持,连续扶持2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鼓励新药、仿制药、医疗器械产品研发。经市南区企业研发、申报并获得药品批准文号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实现生产销售的药品、医疗器械,自销售之日起3年内,分别按该产品年销售额的30%、20%、10%给予奖励,3年累计给予单一企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市南区药品批发企业年内新取得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见附则),并实现年度区级贡献500万元及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养生保健领域
1.鼓励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类医疗机构建设。对新建(设)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类一级、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在其建成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后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建设补贴。(政府办机构除外)
2.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国医馆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新建的国医馆,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市级扶持公办国医馆标准,一次性给予社会办国医馆10万元扶持。
(三)健康养老领域
鼓励医养结合发展。对新建(设)护理院、康复医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专业机构,在其建成取得执业许可后给予30万元建设补贴。(政府办机构除外)
(四)教育培训领域
鼓励健康产业培训机构发展。对社会力量兴办健康产业培训机构(见附则),按照每年完成规定培训人员500人以上的机构(由区人社部门认定),培训人员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按完成培训500-799人、800-999人、1000人及以上,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扶持,扶持金额不超过该机构当年区级贡献。
   (五)健康旅游领域
1.鼓励发展健康旅游。对新建(获评)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项目、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扶持。
2.创新融合新业态旅游。按照《市南区扶持文化事业及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六)健康保险领域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型健康保险品种,视保险品种、社会贡献、覆盖率等通过第三方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七)电子健康领域
鼓励新引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大数据、精准医疗及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医疗影像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健康产业新业态企业,经区卫计局认定后,对其当年项目建设经费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八)对我区健康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政策上可一事一议。
二、适用范围
(一)在市南区登记注册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与健康产业发展相关的机构(包括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培训机构等)、企业、产业联盟等。
(二)本政策健康产业发展相关领域主要包括:医疗卫生、健康旅游、健康养老、中医保健、教育培训、电子健康、大众健康和健康保险等领域。
(三)促进健康产业发展类项目,原则上年度扶持金额不超过其对市南区实际经济贡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外)
(四)同一机构扶持事项,区内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扶持; 同一项目已享受省、市扶持政策的,市南区不再予以奖励扶持。
三、附则
(一)本政策中名医包括:院士、国家级“千人计划”专家、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级突出贡献青年专家、卫生部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山东省医学领军人才、山东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泰山学者攀登计划及青年专家;国医大师、山东省名中医药专家、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传承工作指导老师、全国优秀中医临床研修人才,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项目指导老师。
(二)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是指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通知 》(鲁食药监药市〔2014〕234号)文件中,对于具备现代物流条件的药品批发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承接其他企业的药品储存、配送业务,向山东省食药局提出申请,同时填报《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山东省食药局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确认件》,允许其从事药品第三方物流业务的药品批发企业。
(三)健康产业培训机构包括:主要从事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体育指导员等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培训的机构。
(四)健康产业新型业态包括:健康大数据、精准医疗、医疗旅游、医疗影像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第三方医学检验中心等。
(五)本政策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区健康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奖励资金由区健康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自申报财政资金支持。

市南区促进会展业发展政策

为促进我区会展业发展,根据省、市关于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和青岛市《关于支持会展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办发〔2018〕2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政策。

第一章 扶持标准

第一条 会展企业发展扶持资金
(一)规模以上会展企业的补助。注册地址在市南区的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会展企业,连续三年将其年度区级贡献,奖励企业用以会展经营补助。
(二)加入国际组织补助。对于已注册在我区的会展机构或企业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国际会议协会(ICCA)等国际性会展组织认证并加入其会员的,获得认证后根据实际发生的会员费每年给予全额会员费补助,可连续补助三年。
(三)新设立会展企业的补助。新落户我区的已经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UFI)或国际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展企业,在企业成立之后的第二年内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企业注册成立的第二年以后可按第二条中提到的标准申请每年的会员费补助。
第二条 会展项目的扶持资金
在市南区举办符合以下四项条件之一的会议、会奖项目,给予主办单位(机构)或实际策划组织该项目的单位(机构)一次性的资金补助。
1)举办在相关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的论坛、学术性和政府组织会议等会议项目:会议参会代表人数在400人以上,给予会议主办单位(或机构)最高一次性15万元资金补助;会议参会代表人数在600人以上,代表涵盖国家(或国际组织)数达到5个,给予会议主办单位(或机构)最高一次性30万元资金补助。
2)举办引领行业发展并具有业内权威性的商业类会议项目,会议参会代表人数在600人以上,且有5家及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区域经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或国内500强企业副总以上管理人员或5家以上行业领军企业总经理级别的管理人员参会的会议项目,给予会议主办单位(机构) 最高一次性20万元资金补助。
3)举办获得国际会议协会(ICCA)认证的会议项目,根据项目的行业影响力给予会议主办企业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在辖区四星级以上(含同等级别)酒店或特色场馆举办的会奖旅游项目,连续住宿2晚以上,规模在50-200人之间且在市南区综合消费超过2000元/天/人,或规模在200人以上且在市南区综合消费超过1500元/天/人,经评审,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对组织单位或承接方进行扶持,单项活动最高不超过30万元。境外人数超过总人数20%的,奖励标准上浮10%。
补助资金在会议项目举办的第二年审核认定后发放至企业。每个项目最多只能申请以上四项中一项,同一个项目每年最多申请一次,同一个主办企业每年最多申请两个会议项目补助,第4项不限。
第三条 会展项目中介奖励
(一)引进外来重大会展项目,并在市南区成功举办一届的,给予引进项目的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单位每个项目最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二)引进外来重大会展项目,并承诺该项目将连续在市南区举办3届以上的,给予引进项目的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等单位每个项目最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三)此类重大会展项目的认定将按如下方面的标准综合考量:
1)项目的国内、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媒体报道力度)
2)会展规模、参会人数,以及邀请嘉宾的影响力
3)在行业内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4)会展项目的经济效益、可持续性,以及项目与市南本地产业的契合度和对产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四)申请材料视具体项目而定,另作通知。项目引进单位须在项目引进当年内提出申请,奖励资金将在次年审核认定后予以拨付。
第四条 一事一议事项
涉及重大项目、重点人才引进等对市南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政策适用于所有注册在市南区的会展企业或在市南区举办会议展览活动的企业(单位或机构)。
第六条 本政策所扶持会展项目应符合中央、省、市关于会展管理的相关要求。重点扶持补助影响力广、发展潜力大且符合本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品牌会展项目。同一项目符合多个扶持补助条件的,只能申请其中一个。
第七条 一个展会由多个单位承办的,由主要承办单位提出补助或奖励申请。
第八条 拟申请扶持补助的企业(单位或机构)应在会展项目举办7个工作日前向主管部门进行预申报。商场、酒店等经营方利用自有户外场地搭建临时性会展设施的,应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许可。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 本政策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商务部门负责解释。其中,第一章第二条第四项的由市南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解释。

市南区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不断优化区域经济发展环境,切实解决当前中小微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市南区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优质项目建设。对符合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规划、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产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项目投产后新增区级贡献、项目影响带动作用等条件,经综合评估后,按照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50%的标准,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区级贡献。
二、扶持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参照执行。对新获得“省长杯”、“市长杯”设计奖的项目,按市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对在“市长杯”小微企业创新大赛决赛中获奖的项目,每个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认定的首台(套)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关键核心零部件,根据企业区级贡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培育专业性企业。对获得“专精特新”产品(技术)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青岛市“专精特新”示范企业、青岛市“隐形冠军”企业、“青岛名牌”企业,根据企业区级贡献,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四、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对企业参加由政府相关部门、重点行业协会组织的境内外展会活动,未获得政府补贴的,按照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10万元。
五、鼓励企业“小升规”。对新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按市级奖励政策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六、引导企业集聚发展。在经认定的重点产业园区(专业楼宇)注册落户且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企业,单位面积税收贡献超过园区平均水平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10%的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七、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根据实际投入情况、服务企业数量、服务质量等条件,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社会化平台开展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公益性服务活动,根据活动效果,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个平台每年最高补贴20万元。
八、强化企业人才培养。实施企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直接承办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定期举办专题培训和交流活动,组织重点产业领域的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专业技术人员分期到著名高校和知名企业进行系统化研修和精准化考察。
九、做强重点行业协会。支持符合市南区新旧动能转换规划的行业协会发展,根据行业协会服务企业数量、服务质量、活动开展情况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经申报评估,按照不超过协会全年实际支出总额的30%给予扶持,最高扶持50万元。
十、对市南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的奖励扶持事项实行“一事一议”。
本政策由市南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市南区品牌质量经济发展、知识产权创新
及标准化资助奖励办法

为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区实施品牌质量发展、知识产权创新及标准化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品牌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6〕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17〕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7〕1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70号)、《青岛市财政局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规〔201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扶持标准
(一)品牌、质量经济发展奖励
1.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享受市级奖励50万元的,按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50万元;未获得市级奖励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
2.新获得的 “山东名牌产品”、“山东省服务名牌”,享受市级奖励10万元的,按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10万元;未获得市级奖励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
3.新注册的马德里国际商标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费用(不含代理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民币,同一商标注册不重复奖励,商标国际注册的后期指定申请不予奖励。
4.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青岛市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区级奖励。
同一奖项同时符合本条1、2、4款,只能享受最高的区级奖励,不能够重复领取奖励。名牌产品按照每种产品(不包括复评)进行奖励。有效期满后获重新认定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知识产权创新创造奖励
1.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个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奖励。
依照PCT进入国家阶段并在申请所在国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每件每个国家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同一PCT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10个国家予以奖励扶持。
授予发明专利权后,有效维持发明专利权满3年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1500元的奖励;满6年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励;满10年的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2. 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三)标准化资助奖励
1.主导、主持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助奖励;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山东省地方标准修订的,按照不高于主持同类标准制定资助奖励标准的50%执行。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山东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以及参与山东省制造业团体标准建设试点项目涉及的团体标准制定、修订的,按照参与的程度确定资助奖励额度,分别为主持同类标准制定、修订资助奖励标准的10-30%。承担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分技术委员会(SC)秘书处或工作组(WG)工作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组建或依托相关技术机构负责团体标准(联盟标准)制定工作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承担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10万元;承担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4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5万元;获得3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获批创建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场馆、标准验证实验室和经国家推广的标准案例,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30万元。以上按《青岛市标准化资助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给予1:1配套资助奖励,市级标准化资助奖励后按其标准配套实施。
2.对于主持青岛市标准规范制定、修订的,分别一次性资助奖励8万元、5万元。承担青岛市标准化示范项目的,一次性资助奖励3万元。获得国家2A级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证书的,一次性资助奖励2万元。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南辖区内核准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经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培育推荐、审核同意申报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其中职务发明专利奖励适用于市南区注册登记且专利登记地址在市南区的企事业单位,个人职务发明专利奖励适用于专利登记地址在市南区的自然人)。
三、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解释。